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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规范

信息审核机制及规范


一、信息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述 

1. 为营造开放、可信、安全的分类信息平台,保障济南在线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济南在线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制订本总则。 

2. 本总则旨在提高济南在线信息质量,打击违法和虚假信息,保护济南在线用户的根本利益,优化服务体验。本总则适用于所有使用济南在线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适用本总则上一律平等。 

3. 济南在线信息质量的评判标准为: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完整性、穷极相关性。  

4. 本总则中所述的违规行为,依照总则中所述的处罚方式处理。济南在线默认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对于济南在线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规定的高危类别及行为,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5. 济南在线不同产品类别施行不同的质量标准细则(下称“细则”),细则为本总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细则中有不同于本总则的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执行;如细则中未约定的,均按本总则约定执行。 


第二章定义 

1. 济南在线:指济南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济南在线网站(简称“济南在线”)的所有者及其关联服务提供方。 

2. 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是指通过济南在线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济南在线服务的用户;非注册用户是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济南在线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济南在线使用济南在线服务的用户。 

3.付费用户:指向济南在线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用的用户。 


第三章违规行为 

1. 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示的非法信息,根据情节轻重删除所有违规内容,关闭账号,直至解除合作关系且不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非法信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政策的信息: 

(一)煽动抵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制造谎言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有性挑逗性质的材料、涉及发布疑似色情、赌博、暴力或凶杀的信息; 

(七)宣扬恐怖主义或唆使他人犯罪、公开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机关声誉信息; 

(九)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2.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示的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指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或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违反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习惯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信息。 

3.发布虚假信息,依据各类别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虚假信息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内容描述不符或发布行业完全不相关的信息。 

4.发布无意义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无意义信息指对于浏览者无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描述与发布行业无明显关联、信息表述模糊使浏览者难以理解或者易产生误解、信息描述违背一般书写常识。 

第四章处罚方式 

1. 内容处理:对用户发布或者上传到济南在线用于展示的推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图片、店铺、企业、微站等进行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降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减少展示效果; 

(二)返回修改:屏蔽用户发布的信息,用户需对信息进行修改并使其通过审核后方可展示;

(三)内容删除:删除触犯本总则及细则的内容,无法展示和修改。 

2. 账号限权:限制用户所享有之济南在线服务的权利,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禁止在济南在线的推广展示行为; 

(二)禁止在济南在线的信息发布行为; 

(三)关闭账号; 

(四)扣除保证金或服务费用,用于赔付用户损失; 

(五)终止服务,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处罚方式的具体运用 


在处理信息质量问题时,从信息内容和用户行为两方面来确定处罚的程度。 

(一)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一般违规用户对权益受损者积极赔偿补救并减轻消极社会影响;

(二)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由于用户不知情而导致的违规行为,或者长期合作诚信用户偶犯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三)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严重违法违规、给其他用户及(或)济南在线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四)适用加重处罚的情形:严重违法违规、累计多次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六章处罚的申诉 

1.  被投诉方须于济南在线整改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不充分的,济南在线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并给出最终处理方式;如提交证明材料虚假,则加重处罚并禁止再次进行申诉。

2.  用户在使用济南在线具体产品类别时的违规行为处理及申诉流程如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应按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用户账号被关闭后15天内可联系客服进行申诉流程,用户账号被关闭后15天以上且3个月以内进行申诉需要明确说明15天内未申诉的原因后联系客服进行申诉流程,用户账号被关闭3个月以上的申诉不予受理。


二、平台审核机制

第一条 为促进济南在线信息交流,打造健康的平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 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五条 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信息发布人员。

第六条 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十一条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二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允许使用他人信息(如联系地址,方式等)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标题及内容(包括信息详情中的图片或头像图片)中不允许带有电话号码、微信、QQ、MSN等联系方式字样。

第十四条 信息标题及内容中不允许带有特殊字符,如:@!※■@i&等。

第十五条 信息标题及内容中不允许带有【XX推荐】、【XX网站认证】、【XX担保】等造成误解的描述。

第十六条 内容中应描述完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宣传信息。

第十七条 请参照类别将信息发布到相应类别,非本类别信息将会被删除。